租房合同到期未續約 出租人變卦獲法院支持
本報訊(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秦法)租賃合同到期,雙方未續約,出租人突然變卦,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,承租人認為自己未違約而拒絕。雙方為此走上法庭,青山法院昨日透露,一審判決支持出租人澎湖縣貸款額度。
據介紹,原告為武漢某石化有限公司,住所地在青山區。2011年11月18日,該公司與臧某簽訂《商業用房租賃合同》約定:石化公司(甲方)將其位於青山區某路與某醫院路交會處的一間門面房租賃給臧某(乙方)經營;租賃期從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;雙方議定租金為3300元/月,物業管理費1000元/月。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繳納當月租金和物業管理費,不足一個月則按天計算;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,不得亂搭亂蓋改變房屋原貌,不得影響周邊環境或擾民,如有違反,甲方有權終止合同,收回乙方所租賃的門面;合同期滿未續簽租賃合同,乙方準時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退回所租門面。
簽訂合同後,雙方履行瞭各自的義務。2013年合同到期,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合同,但仍按原合同履行至2013年10月。2013年10月16日,石化公司向臧某郵寄騰退房屋通知書,要求其於2013年11月30日之前騰退出該房屋。但被臧某拒絕。
石化公司將臧某告上法庭。臧某辯稱:石化公司雖然自2013年開始未與其簽訂書面合同,但仍然收取其租金和物業費,並一直未間斷與其就調增租金事宜協商。合同期滿後,雙方之間為不定期租賃關系,臧某一直嚴格履行承租人義務,沒有任何違約行為,石化公司突然要求解除承租關系,無理無據。
法院審理認為,雙方合同於2012年12月31日到期後,未再簽訂新的租賃合同,但仍按原合同履行,租賃期限為不定期;由於雙方之間為不定期合同,石化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,並給予臧某一定合理期限。因此,臧某應將承租房屋騰退給石化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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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7-20/07354305028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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